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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量:1003

高速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
20173214时30分许,被告田某驶陕E*****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27连霍高速9**KM+***M处,与由北向南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潼高交大队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西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已去世),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某某小区

原告:张某某(系张某儿子),男,汉族,19**年*月**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街道某某号。

第一被告:田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家住渭南市********,电话:189******

第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 , 系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1万元。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第一、第二被告对以上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田某驶陕E*****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27连霍高速9**KM+***M处,与由北向南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潼高交大队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西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为办理张某丧葬事宜,花费相关费用,并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现丧葬事宜已经办理完毕。被告应赔偿丧葬费28448元,死亡赔偿金5688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交强险范围外按照比例承担200000元,共计:310000元,已经支付*****元。

被告田某为其所有的陕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七年**月**日

【杜凯律师分析】

杜凯律师认为,无论是低速路上的交通事故,还是高速路上的交通事故案件,确定事故责任都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在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后,再需要确定的就是按照《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承担责任比例。

第三步,就是按照最新的标准计算相关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法律规定】

高速公路确定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则。

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交警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可以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第五条  事故当事人因过错行为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该事故所起的作用,认定当事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一方因过错行为妨碍对方安全行驶而引发事故危险状态,在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内导致对方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实施过错行为引发了事故危险状态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在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内已经采取避让措施,但因过错行为对避让措施有影响并加重事故后果的,实施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对方的当事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采取的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虽然已经采取了避让措施,但因存在过错行为未能避免事故,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过错行为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或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发生事故的,应由对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过错妨碍对方安全行驶引起发生事故危险状态的当事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六条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依据。但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并按有关法律对其处罚。

第七条  依据高速公路双方以上的事故形态:追尾相撞、侧面相撞、撞静止车辆、机动车刮撞行人、同向刮擦、爆胎、逃逸或变动现场、对向刮撞、公路管理瑕疵的事故、对向刮撞等十种事故形态,以列举的方式,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条  追尾事故

8.1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因违反后车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规定而发生的追尾事故,后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无责任。

8.2  同行前车驾驶人有违反变更车道规定,车辆灯光使用规定和违反高速公路最低车速规定,在危险距离内,后车驾驶人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因违反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后车驾驶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追尾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规定发生事故加重事故后果,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追尾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第九条  侧面刮撞事故

9.1 前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变更车道,在危险距离内,后车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在本车道内发生侧面刮撞事故的,前车负全部责任,后车无责任。

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侧面刮撞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侧面刮撞的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因违反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后车驾驶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9.2前车驾驶人违反倒车、逆行、掉头规定,发生侧面相撞事故,前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而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条  撞静止车辆事故

10.1 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在危险的距离内,后车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停放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无责任。

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撞击停放的车辆,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因违反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撞击停放的车辆,后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停放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0.2 前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没有能力设置警示标志,被后来车辆撞击的事故,后来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停放车辆无责任。

10.3 发生故障不能移动的停放车辆已经开启灯光示警,没有时间设置警示标志,被后来车辆撞击的事故,后来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10.4 前方道路受阻,车辆排队等候的,后车撞击排队等候的停放车辆,后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排队等候的尾车未开启灯光示警的,尾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机动车刮撞路上人员事故

11.1合法 进入高速公路内的人员,违反通行规定,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或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由进入高速路上的人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责任。

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车辆违反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进入高速路上的人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驾驶人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1.2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乘车人员受驾驶人指令或默许下车检修和查看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应负的事故责任。

11.3进入高速公路内的人员,在应急车道内发生事故,由进入应急车道内的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进入高速公路内人员无责任。

第十二条撞击行人事故

12.1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或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责任。

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驾驶人违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2.2 行人在应急车道内行走,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   同向刮擦事故

13.1  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发生同向刮擦的事故,超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无责任。

13.2  车辆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超越车辆时未能保持横向间距或在空间上超出本车道发生的同向刮擦事故,由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违反装载规定的车辆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爆胎事故

14.1经有资质部门鉴定,爆胎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驾驶人没有能力做出处置的,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4.2爆胎后因驾驶人操作不当,变更车道,后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14.3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爆胎,变更车道时,来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发生事故,爆胎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第十五条  逃逸或移动现场事故

15.1 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5.2在不知发生事故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变动现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确有证据证明在现场的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变动现场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在现场的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15.3因达成协议变动现场,事后有争议的事故,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认定事故责任。无协议、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5.4发生事故后,一方以其他理由变动事故现场,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变动现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实在现场当事人有过错的,减轻变动现场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向刮撞事故

16.1高速路维修期间单幅道路通行时的对向刮撞,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违反道路标线驶入对方车道的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向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没有采取避让的措施,或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驶入对向车道的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向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瑕疵事故

违反道路通行条件及施工作业规定引发的事故,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应双方的请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第六条认定责任,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下发事故事实认定,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乘车人干扰驾驶人驾驶车辆造成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的,由乘车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内开启车门或抛洒物品发生事故,乘车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遇有本规则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附注 :

①避让措施:在发现危险距离内,履行法律法规保证安全义务的所采取的措施。

②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以一般人注意和认知能力确认危险状态存在的距离,视为应当发现危险的距离,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 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前提。

被妨碍一方在应当发现危险距离内,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车辆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采取避让措施。在高速路上应当采取紧急制动、在不妨碍正常通行第三方的情况下变更车道。影响认知的情况有,发生事故时的天气情况,道路的线形,被认知对象的运动方式以及被认知对象设置的标识等。

③在高速公路上,一方车辆因妨碍对方车辆安全行驶引发事故危险状态过错行为种类;避免事故发生时存在的过错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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