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保证的效力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量:392

婚内保证的效力

---杜凯律师

【案例】

2005年717日,宋男与胡女结婚,并生养一子。20082月,胡女发现宋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和单位同事发生男女关系的聊天,胡女和宋男大闹一场,后经亲属劝说,宋男写保证书一份,两人继续生活。后2017年,胡女多次发现宋男和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感觉两人感情破裂,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宋男书写的保证书是否有效咨询律师。

【杜凯律师分析】

杜凯律师认为,承诺书,保证书等婚内形成的真实的文字性材料都是有效的。但是,这类文书,对于特别事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要在书写时特别注意。

比如,保证书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财产归另一方”。这样的约定不能直接生效,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内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一方有婚外情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是要作为财产放弃的直接条件,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对于财产的约定要具体,不能概况。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同时:承诺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承诺书,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风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过,如果一方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其他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承诺或者保证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否定该承诺的法律效力。

杜凯律师最后提醒,在婚内约定财产,或写保证书时尽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将财产约定明确化,并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保证书确定财产变更,双方签字,这样是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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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凯
  • 执业律所: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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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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