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亲办案例
报废车辆停运损失(交通事故)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9
浏览量:600

报废车辆停运损失(交通事故)

---杜凯律师

【案例】

20177141时许,唐某驾驶普通客车沿10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田某驾驶的小型出租轿车碰撞,造成田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及调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唐某所有的普通客车因受损严重而报废,唐某主张其中一项为车辆停运损失费33950元。唐某提交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车辆损失鉴定书(市某某价格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为,陕******普通客车在***日至***日的停运损失为33950元)、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等证据。

保险公司辩称,唐某驾驶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停运损失因原告的车辆已经报废,根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停运损失的请求。

【杜凯律师点评】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那么,本案为报废车辆,是否有停运损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批复明确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期间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那些没有修复必要的报废车辆是则不存在“修复期间”的,这些受损车辆是不应该计算停运损失的。

换句话说,报废车辆,在事发后到4S店就可以及时确定为报废车辆,不需要维修,侵权人赔偿车辆全部损失就可以。车主是否还要继续购买车辆营运是不确定的,而且时间长短也不确定,所以这时不能主张车辆营运损失。

最后,杜凯律师认为,其实,如果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报废,车主购车恢复营运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应当支持合理期限的营运损失,当然时间不宜过长。

以上内容由杜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杜凯律师咨询。
杜凯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39382好评数35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创意谷F座5--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凯
  • 执业律所: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创意谷F座5--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