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郑某于2018年2月*日14时40分驾驶陕A*****号轿车在某某市某某大街行驶,在过十字路口时,正常行驶,突然从车辆左方窜出一辆电动车,郑某为避让该车和电动车相撞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被高清摄像头拍摄到,后某某市某某支队对郑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郑某提出自己是为避让他人而违反交规,应当处罚电动车驾驶人,而不应当处罚自己,后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郑某诉求,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郑某的处罚决定。
【杜凯律师分析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进行处罚。但是郑某在正常驾车行驶过程中,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采取避让措施,目的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所以处罚不合理,不合法。
处罚必须达到:
目的非法性:被处罚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且是故意违反,如果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利益,或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那么避让行为存在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