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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事故疑难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7
浏览量:482

西安交通事故疑难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201867张某驾驶的陕A*****号轿车沿某某市某某大街与某某路十字向左转时与刘女士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某市某某区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责任为,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女士被送到某某市某某医院进行治疗,确定为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刘女士当时怀孕3个月,此事故导致刘女士流产。

刘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5762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25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电瓶车损失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3000元。

本案存在的问题,刘女士为某某学校的教师其要求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6个月误工费,但是刘女士提供的某某学校的工资单及证明确定某某学校在刘女士出事后每月仍然支付刘女士2000元工资。

本案刘女士的丈夫田某一直护理刘女士,田某是某某公司副经理,每月工资6300元,是否应当按照田某的实际工资计算护理费。

本案刘女士因交通事故而流产,是否应当支付刘女士及家属精神抚慰金,因为精神抚慰金是根据伤残确定的,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支持医疗费5762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6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电瓶车损失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2500元。

【分析】

本案存在的问题一,刘女士为某某学校的教师其要求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6个月误工费,但是刘女士提供的某某学校的工资单及证明确定某某学校在刘女士出事后每月仍然支付刘女士2000元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刘女士为某某学校的教师,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未能上班,但是学校每月仍然为其支付2000元工资,所以刘女士的损失每月为3000元。法院应当按照3000元计算。

本案存在的问题二,本案刘女士的丈夫田某一直护理刘女士,田某是某某公司副经理,每月工资6300元,是否应当按照田某的实际工资计算护理费。

在杜凯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工作,护理费法院按照每天80到100元计算。向本案受害人刘女士的丈夫田某有实际工作,应当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停发工资证明,工资单等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所以对于护理费应当按照田某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

本案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本案刘女士因交通事故而流产,是否应当支付刘女士及家属精神抚慰金,因为精神抚慰金是根据伤残确定的,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杜凯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刘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给其及家属精神造成实际损害,应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给予精神抚慰金赔偿,法院支持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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