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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量:359

西安交通事故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简介】

20**年*月*日,陈某驾驶陕A*****轿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刘老汉发生碰撞,造成刘老汉颅脑出血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民事赔偿时,刘老汉家属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还有刘老汉妻子田某(65岁)的抚养费,就抚养费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因为刘老汉有一儿,一女,陈某及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有其子女赡养田某,而且不存在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

【杜凯律师分析】

本案,刘老汉的妻子田某已经65岁,是否可以要扶养费呢?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老汉和田某为夫妻关系,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但是田某的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不能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刘老汉死亡,而直接要求赔偿扶养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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