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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义务保证书效力案例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量:408

夫妻忠诚义务保证书效力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20**年张男和唐女士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当时双方感情尚可,在之后的五年里因为张男做投资公司发展越来越好,张男对唐女士变的冷淡起来,双方购置了两套房产,20**年*月,唐女士经朋友提醒发现张男和公司会计田女士同居生活,唐女士于是收集了相关的视频资料和录音等证据,张男发现唐女士的这些行为后,为了挽回家庭,更为了顾忌声誉,张男给唐女士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内容包括,“如果张男有男女私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

后张男生意亏损,唐女士再次发现张男出轨的行为,法院也因其他案件查封了张男的公司。唐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登记在唐女士和张男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路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及西*路**星座*单元**室房屋归唐女士所有。

【法院裁决】

法院支持了唐女士的诉讼请求。

【杜凯律师分析】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我国婚姻法及各级法院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并没有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离婚时想要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因证据不充分并不能按照此规定处理。在司法救济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协议应当考虑其真实性和公平性支持其有效性。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承诺书”也可以看成是对财产的一种处置,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承诺的内容和方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可行性,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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