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起诉(二)
---杜凯律师
【引言】
拆迁征收纠纷首先要进行确定的就是拆迁公告的合法性,因为很多拆迁案件,政府部门不会公布拆迁安置补偿决定,所以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安置补偿决定进行复议和起诉。对于拆迁公告是否能起诉,则必须考虑以下几点: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当然很多拆迁案件中存在,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情况)。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第三,拆迁公告对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对于具备以上几点的公告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起诉拆迁公告案例】
张某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村某组村民,20**年**月*日某某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张贴公告,指出“对西安某某工业园规划范围内某某村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张某家庭所在的房屋被列入搬迁范围,是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张某认为拆迁《公告》存在以下问题,遂向法院起诉,1 、实施主体违法。2 、发布程序违法。3 、制定内容违法。4 、……。张某向法院起诉诉求:一 、依法撤销西安某某管理委员会于20**年**月*日作出的《公告》;二 、判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合法。在一般情况下,在行政机关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土地、房屋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告》通常情况都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等内容的一般文件,具有送达性质,不具有实质内容,其本身不创设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政府在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公告》等形式确定了征收的范围、期限等安置标准具体事项的,也就是从公告可以明确看出被拆迁人享受的相关待遇,这时该《公告》实际上具有了征收决定的性质。(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公告中将政府的征收决定内容纳入其中),这时公告不仅仅是程序性的告知了。
所以对于这种影响被拆迁人权利的公告一定要及时起诉。否则就会丧失相关的权利。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