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5
浏览量:459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杜凯律师

【案例】

张某和李女士经同学介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不到两个月变不如婚姻的殿堂,但是因为男方张某喜欢和朋友赌博,使得原本美满的婚姻经常争吵。婚后李女士才知道张某从小就喜欢赌博,而且自有一套赌博的心得和方法,经常能赢一些钱,后张某到西安赌博多次,赢了几百万,并且张某和婚外异性刘女士保持情人关系,为其在西安购买房屋和小车。李女士伤心之余提出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杜凯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中李女士所描述的情况,李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后,李女士并没有过错,一心照顾男方,但是男方嗜赌如命且有婚外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可以李女士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要求丈夫张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的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物质损害赔偿要由其提出证据证明丈夫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只要法院查证属实,就会以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由李女士和张某双方进行协议,确定数额,如果协议不成的话,法官会根据你们的实际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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